主旨:有關貴府建議因縣市改制、縣市合併、行政區域調整之出生地變更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之變更原因修改為「因縣市改制、因縣市合併、因行政區域調整、其他」等4項,並自動組合記事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6月22日新北民戶字第1061209561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次按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規定:「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之各直轄市名稱登記。」復按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略以,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 以內之編組為鄰。又按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
三、旨揭建議,依前揭規定地方組織體系之各行政區域中,涉及出生地登記者僅為省、直轄市、縣(市)等層級,且現行出生地變更原因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等2種行政區域調整之情形,態樣明確,並未涉及其他層級之行政區域調整,爰將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畫面出生地變更原因選項由「誤報、誤錄、其他」修改為「縣市改制、縣市合併改制、其他」,另配合修正出生地變更記事例內容為:「原登記出生地○省○縣(市)因(縣市改制、縣市合併改制)變更為○○○民國×××年××月××日申登。」並擇期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辦理,於未版更前,請執行職權作業處理,以修改記事內容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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