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1台內戶字第1060423549號

主旨:有關當事人(兄、姊)因性別變更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由受理之戶政機關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1案,請查照。
說明:
一、 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年6月22日中市民戶字第1060017965號函。 
二、 按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三、 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作業,因當事人(兄、姊)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關係人(弟、妹)出生別須隨同變更之事實明確,且出生別變更登記尚不影響第3人之權利。考量戶籍登記係就已符合法律規範之身分或行為予以登記,以昭公示,爰基於正確戶籍資料及簡政便民,應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得異地辦理),並於職權登記後,由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其換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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