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台內戶字第1070412684號

主旨: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或終止收養案,申請人於辦理戶籍登記後致成年當事人(被收養人)戶籍資料異動,同時提具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應否一併出具換領國民身分證之委託書,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3月20日府民戶二字第1072103206號函。
二、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案:
(一)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如下:……六、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二)次查申請收養登記應備養子女從姓約定書,該約定書僅約定養子女從姓事宜,尚未明定上揭父母姓名記載方式。如養父或養母單獨收養時,考量成年被收養人已有完全行為能力,能獨立為有效之意思表示,為免衍生當事人之爭議,仍須提具成年被收養人出具之委託書換領國民身分證,並載明國民身分證父母欄之記載方式。至養父母共同收養時,依管理辦法規定,國民身分證之父母欄係記載養父母姓名,並無爭議,且其既已交付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
三、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案: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收養人於辦理該成年人之終止收養登記、改姓(回復本姓)登記,以及國民身分證之父母欄應記載生父母姓名均無爭議,如成年被終止收養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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