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4台內戶字第1070440356號

主旨:有關歸化國籍申請書出生地登載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8月21日府民戶字第1070208395號函。
二、依戶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三、為減少戶政事務所人員(以下簡稱戶所人員)登打歸化國籍申請書時間,目前戶役政資訊系統已建置無戶籍人士資料庫,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供外籍人士相關資料及欄位,戶所人員登打歸化國籍申請書,僅需輸入外僑居留證號,相關基本資料,如姓名……等,均自上揭建置之無戶籍資料庫匯入,其中出生地欄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申請人原屬國,又戶所人員列印申請書請申請人簽名前,應落實資料核對程序,並請申請人逐一確認欄位資料是否正確,如其出生地非系統自動帶入之原屬國,即應更正並登打正確之出生地。
四、 有關貴府建議事項說明如下:
(一)於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及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等,增列「外國護照」為應繳證件,以查證出生地1節:
1、按貴府檢附越南、巴西、紐西蘭、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及孟加拉等外國護照樣本,登載之出生地均為地名,並非國名。又各國護照登載持照人相關資料不一,並非均有登載出生地資料,如韓國,爰不宜增列外國護照為應繳證件。
2、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申請歸化國籍須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戶所人員可逕向當事人確認出生地。
(二)歸化國籍申請書出生地欄位應以中、英文並列,以利申請人確認1節:
1、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計有中文、中英版(通用拼音)及中英版(漢語拼音)3種,申請人可於歸化國籍申請書勾選上揭任一版本,如勾選中英版,證書各項資料即中英文並列。惟如勾選中文版,證書各項資料即僅有中文。
2、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各項資料係由申請書資料帶入,戶所人員應於申請歸化時請申請人確認申請書相關資料之正確性,以確保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資料之正確,爰資料正確與否,似無涉該證書是否中、英文並列。
(三)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原因造成資料錯誤,換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時,建議增列免收規費之規定1節:
1、依財政部101年8月30日台財庫字第10100650770號函略以,戶政人員誤錄戶籍資料或行政疏失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行政瑕疵處分,各機關按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之規定,隨時主動或或依申請更正之,本質上即為機關之公務,規費法第7條但書已有免徵規費之除外規定。
2、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如登載資料有誤,係因行政機關查核錯誤,自應更正資料並重新核發予當事人,依上揭財政部函釋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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