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5台內戶字第1090245846號

主旨:有關「非婚生子女於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於出生登記同時接續辦理認領之出生別登載」於版更前之出生別職權維護作業1案,請查照。
說明:
一、 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1月5日北市民戶字第1096027593號函。
二、 按本部109年10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8001號函略以,有關非婚生子女於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於出生登記同時續辦認領登記者,出生登記時之出生別逕從父系計算登載,於110年9月版更前,新生兒「出生別」之登載依其性別僅選擇「男」、「女」,無須排序,以利於生母個人記事欄內組合記事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出生」,惟於登記後,新生兒出生別欄位資料以父系計算並職權維護。
三、 有關前開版更前職權維護作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前揭函建議,新生兒出生登記時之出生別逕從父系排序登載,僅需在生母個人記事檔(RL0X307),將「x男(x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民國×××年××月××日出生。」職權更正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庸另行維護出生登記申請書檔。爰為簡化維護作業,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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