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非婚生子女於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於出生登記同時接續辦理認領之出生別登載1案,請查照。
說明:
一、 按本部99年5月12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27號函略以,本部98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釋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惟出生別從母系計算,接續辦理認領登記,出生別有變更者,記事例為「原出生別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變更出生別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
二、 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次按法務部87年12月22日法律字第044798號函略以,戶籍法所定之「認領登記」,並非認領之成立要件。復按戶籍登記申請書登載須知第8點規定「出生別」欄之登載方法略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身分與婚生子女同,應依婚生子女之出生先後次序,定其出生別。又非婚生子女於出生登記前,生父已為認領並書面約定子女從姓者,依本部98年7月23日前揭函,即得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是以出生別之登載宜採一致性作法。爰非婚生子女於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於出生登記同時續辦認領登記者,出生登記時之出生別逕從父系計算登載。本部99年5月12日前揭函有關子女之出生別先從母系計算,於認領登記時,再為變更之作業方式,停止適用。
三、 本案預計於110年9月版更,是類案件之登載方法如下:
(一)版更後,戶政事務所受理出生登記時,如點選「非婚生續辦認領」選項者,新生兒「出生別」欄應逕從父系計算登載;生母個人記事欄之記載由系統依登載之「出生別」判斷新生兒之性別為「男」、「女」,並組合記事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版更前,新生兒「出生別」之登載依其性別僅選擇「男」、「女」,無須排序,以利於生母個人記事欄內組合記事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出生」,惟於登記後,新生兒出生別欄位資料以父系計算並職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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