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9台內戶字第1070446855號

主旨:有關生父母贅婚前經生父認領之子女,於生父母贅婚後,其出生別從母系計算排序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7年10月3日新北民戶字第1071878337號函。
二、按法務部98年11月5日法律決字第0980043169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64條規定,準正之要件有二:(一)須有血統上之父母子女關係,(二)須生父與生母結婚。準正效力所及之子女包括已經認領之子女;至於準正之效力,依通說,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
三、次查本部47年4月30日台(47)內戶字第6304號函略以,查子女出生別應如何排定1案,前經本部44年8月以內戶字第74088號函及46年12月內戶字第127358號代電解釋,其出生別之排定,須視子女之受胎時父母之婚姻關係如何而定,普通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母所生,均從父系計算,即前妻與後妻所生之子女,應合併計算。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父所出,亦不論其從父或從母姓,均從母系計算,即前夫與後夫所生之子女,應合併計算。至非婚生子女,在未經生父認領前,從母系計算,於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應改從父系計算。
四、參照上揭規定,非婚生子女在未經生父認領前,其出生別從母系計算,於生父認領後從父系計算;另不論其是否業經認領,於生父母贅婚後,準正之效力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視為婚生子女,其出生別均從母系計算排序。爰本部84年4月22日台內戶字第8402175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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